各位老师:
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浙财大[2018]42号)与《我校关于全面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财大〔2021〕88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开展2022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补及调整工作,请欲申报教师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申请范围
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电子信息。
二、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师德师风高尚,为人师表。
2.原则上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
3.业务素质精湛,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能独立开出1门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反映该学科的最新进展;能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
4.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1)申请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近三年应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含)科研项目,或主持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文学科减半)的横向科研项目;同时,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一级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外语、艺术类学科在国家二级A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论文),或出版过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学术性译著)1部,或获得1项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1项经学校认定的相当的科研成果。
(2)各专业学位点可参照上述学术型导师科研条件,结合专业培养特殊需求,制订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同时,申请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在政府、企事业单位挂职交流6个月以上经历,或近五年承担过10万元(人文学科减半)以上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或具有相应行业在岗职业注册资格,或获得相应专业厅级及以上实践成果(含咨政成果、艺术创作等)。
5.身体健康,申报时距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6.各学院应严格执行学校对于导师遴选的科研要求,可以在高于学校科研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招生规模和导师科研情况,自行制定本学院导师遴选条件。
7.对于优秀博士,如果近三年主持1项国家级课题,或在一级A期刊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论文,或在一级B期刊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3篇论文,或获得1项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可以不受职称限制,破格申请硕士生导师。
(二)已取得我校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申请跨专业导师或调整指导专业,需要有新申请专业相关的成果或项目支撑,申请基本条件不变。
(三)跨专业指导限报条件
一名教师最多可申请2个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2个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如果教师申报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类指导教师资格,则申请的两类学位点数合计不能超过3个。导师如果申请同一类型2个不同专业的硕导资格,原则上需要有分别归属不同专业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或项目支撑,不能以相同成果或项目同时申请2个同一类型不同专业的硕导资格。
三、导师增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凡符合条件的教师,由本人向学位点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填写《我校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简况表》,附件一),并提交有关的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材料。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审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通过者的《简况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院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并公示一周。
(四)破格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名单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四、导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如在原单位相同专业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需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后方可取得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资格认定程序为:本人向学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认定表》,附件二),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材料,提出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者报研究生院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如存在变通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需要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
五、导师申请调整指导专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已经具有两个专业导师资格的教师可以申请调整指导专业,调整指导专业原则上应在相同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申请调整指导专业的程序为:本人向学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调整指导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调整申请表》,附件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材料,提出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者报研究生院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导师申请转专业时存在变通条件的人员,需要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
六、时间安排
(一)5月21日15:00前,申请人向申请学院递交《简况表》、《认定表》或《调整申请表》;
(二)5月21日-5月22日,各学院(研究院)审核每位申请人材料(申请表中所列研究成果均需审核,审核人签字确认)。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复核申请者材料、审定人选;
(三)5月23日前,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秘书将审定人选的材料送研究生院,并报送《简况表》、《认定表》或《调整申请表》(2份)、《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简况汇总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简况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调整指导专业情况汇总表》(附件五)(1份);同时报送各类材料电子版。
(四)5月23日-5月30日,研究生院汇总申报材料,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五)6月中下旬,破格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表决通过的名单经公示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七、注意事项
(一)统计时间
成果和项目统计时间:“近三年”统计时间为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
(二)成果认定
1.项目经费包括各类科研项目、人才项目、教学项目等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
2.成果和项目级别以成果当年发表时科研处公布执行的文件为准。
附件一:我校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附件二: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三: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调整指导专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