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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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国家级与省级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审核人:发布时间:2015-04-29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2141号)文件精神,我校开始进行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资质优良的基地项目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实践基地。

    第二条  为更好地完成教育部下达的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任务,促进实践教学改革,学校决定依托校内相关学科资源,与相关学院共同建设省级、国家级实践教育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我校国家级与省级实践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并负责校内资源调配和重大问题裁决。具体成员如下:

          长: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

        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部)第一负责人

    第四条   成立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地的全面建设、日常运转和具体管理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任:教务处分管实践教学负责人

        副 主 任:各学院(部)分管教学负责人

            员:教务处实践教学工作人员、相关学院教学秘书

 

第三章 学校的建设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教务处对实践教育基地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制定实践方案与相关规章制度,协调各项建设工作。实践教育基地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由牵头学院负责,校内共建学院配合。牵头学院与共建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践教育基地的具体建设与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校内共建学院在基地建设期内建设一套相对成熟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积极实施实践教学改革和建设,建设若干部实践教育教材。

第七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目标,牵头学院及校内共建学院的相关专业,均应建立不少于3个实践基地,并选派优秀学生到实践基地实习,进入基地实习学生人数应不少于专业人数的30%

第八条  校内共建学院应提前将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大纲送达实践基地共建单位,以便基地按此要求,妥善安排学生实习工作。在学生进入基地前,学院要组织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实践任务和要求;学生进入基地后,要加强对其实践过程的指导与管理,指定综合导师定期与学生进行沟通、督促学生按计划实习、指导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相关专业可派遣教学骨干为实践基地提供专题讲座、业务培训或承担共建单位课题等等,深化与基地共建单位的合作。

第九条   校内共建学院要与共建单位保持定期沟通,了解和掌握基地建设动态,及时解决基地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校内共建学院应建立完整的实践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共建单位简介、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含学历、职称证书等)、实践教学内容和计划、实践教学活动记录(含各种文字、照片及视频材料等)、学生的实习记录、实践鉴定表及实习报告、其他各类实践教学成果等。同时,牵头学院应建立实践教育基地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校内共建学院配合建设。

 

第四章   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的建设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共建单位需与校方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推进项目建设、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第十二条    实践教育基地向学校相关专业学生开放,接纳学生到实践基地实习,并参与建立实践教育基地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共建单位需选派单位优秀员工做为实习指导老师,并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十四条    共建单位需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期间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基地建设学院应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学校也将配合教育厅的工作安排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向牵头学院拨付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由牵头学院根据实践基地建设情况向校内共建学院支付经费。经费将分段拨付,建设前期拨付启动经费。检查验收后,根据建设质量再拨付后续经费。经费使用办法参照《我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浙财大教〔201340号)。

第十七条   牵头学院与共建学院应定期总结交流,分享经验,分析不足,逐步提高。在此基础上,省级基地应进一步向省内高校的相关专业开放,共享资源。国家级基地应向全国其他高校开放,根据接纳能力接收全国其他高校的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实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我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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